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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国阳、高良健等合同诈骗案)_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唐国阳,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031980********,汉族,中专文化,案发前系三明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出生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路**号**单元**室,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小区**栋**室。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良健,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71990********,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三明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门店经理,出生地福建省三明市沙县,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沙县**路**号**室。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雪琴,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031993********,汉族,中专文化,案发前系三明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人,出生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镇**路**号,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小区**栋**号。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国阳、高良健、陈雪琴涉嫌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2月24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11日至2019年11月11日,自2019年12月11日至2020年1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被告人唐国阳、高良健、陈雪琴商议,成立三明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杭州**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公司)的加盟商,通过临时过户车主、虚假抵押的方式套取杭州**公司借款资金使用:其中被告人陈雪琴作为三明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出面与杭州**公司签订“加盟合作协议”,获取发展借款客户、审核借款人准入标准、协助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等合作便利,再由高良健、唐国阳寻找可以作挂名车主的人员,由唐国阳找*甲车行、*乙车行等二手车商临时过户车辆到挂名车主名下,挂名车主根据陈雪琴的指导签订借款协议、抵押担保协议等材料并进行拍照确认。待杭州**公司的借款转到挂名车主的银行卡之后,被告人唐国阳、高良健、陈雪琴要求挂名车主于收款当日或次日把借款转到陈雪琴、陈某某、姜某某的银行账户内,由被告人唐国阳、高良健、陈雪琴共同使用;同时,杭州**公司放款后,被告人高良健、陈雪琴安排李某甲(另案处理)利用伪造的借款结清证明到车管所办理了解除抵押登记,并将抵押的车辆转移、过户。期间,因杭州**公司要求查看三明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已抵押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原件,为了能继续骗取车辆抵押借款,陈雪琴、高良健指使李某甲通过微信联络制假证人员,陆续制作虚假的机动车登记证书18本,寄送到杭州**公司应付检查。

经核实,2018年1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唐国阳、高良建、陈雪琴先后找到邓某某(另案处理)、李某甲(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等21人作为挂名车主或抵押担保人,将19部车辆通过临时过户或虚假抵押的方式向杭州**公司骗取了抵押借款合计3293600元,扣除首月利息、管理费实际收到借款3104874元,返还本金及利息(含保证金)共计1587593.89元,造成实际损失1517280.11元。19部抵押杭州**公司的车辆现均已转移过户或抵押给第三方。

2019年6月13日,公安机关在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小区**栋**室将被告人唐国阳传唤到案;2019年6月14日,公安机关在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小区**幢**号将被告人高良健传唤到案;2018年6月13日公安机关在三明北站动车站出口将被告人陈雪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8本假机动车登记证的物证照片;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加盟合作协议,三明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内资企业登记表,杭州**公司营业执照,车管所情况说明,车辆查询情况书证;3.证人李某甲、陈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唐国阳、高良健、陈雪琴的供述和辩解;6.扣押、搜查、提取辨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国阳、高良健、陈雪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1517280.11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国阳、高良健、陈雪琴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玉明

2020年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唐国阳、高良健、陈雪琴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二十四册,光盘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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