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唐培元,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和住址在湖南省宁远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贰仟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培元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唐培元在宁远县舜帝北路幸福公寓**楼,发现**房门没有上锁,遂进入**房间内,将被害人邹某某放至在该房间内床头的一部金色苹果7手机偷走。经鉴定,被盗的苹果7手机价值人民币1081元。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唐培元被宁远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培元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指认笔录:案发现场的勘验、指认笔录;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培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培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培元系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唐培元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培元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夏瑜
检察官助理:邓小萱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唐培元现羁押于宁远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案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