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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处忠盗窃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511号

被告人唐处忠,曾用名张处忠,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91985********,哈尼族,云南省红河县人,文盲,农民,住红河县**乡**村委会**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蒙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蒙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10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处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唐处忠独自来到蒙自市**街道办事处**小区**幢**单元,采取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室被害人方某某家中,盗走两瓶“矿”酒、两瓶“百年尊贵”酒、一瓶“杏花村”酒、一瓶“水井坊”、一部华为牌Honor7X手机(869479033038320/869479033057403)、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lenovoideapadZ580型)。唐处忠从**室出来后,又采取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该单元**室被害人张某某家中,盗走一台华为牌M5平板电脑。经蒙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方某某、张某某被盗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3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划的证言;

3.被害人方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唐处忠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处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处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唐处忠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处忠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处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处忠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处忠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应伟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唐处忠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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