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天东盗窃案)(公开版)_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平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唐天东,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4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街**号**,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小区**号楼**单元**楼。2015年因敲诈勒索、抢劫被明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8月5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天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唐天东于2020年8月2日23时许,在本溪市平山区站前中国工商银行附近,趁被害人候某某睡觉之时,将其脖子上的用红绳串的足金吊坠一个价值人民币1,708元、黄金珠四个价值人民币187元,裤兜内的华为荣耀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00元、卡包一个(内含身份证、驾驶证)盗走。共计数额为人民币2,695元。案发后,被告人唐天东被抓获归案,部分赃物被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唐天东的供述;

5.鉴定意见:本溪市价格认证中心[2020]77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天东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天东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本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