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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奎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唐奎,男,1979年**月**日出生,遂宁市船山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路**号**栋**号,现住遂宁市船山区**路**号**栋**单元**室。2002年6月2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市中院判处无期徒刑,2015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6月3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奎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唐奎多次容留他人在其租住房内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3月中下旬的一天,唐奎容留龚某某在其租住房内吸食毒品;4月中下旬的一天,唐奎容留龚某某和张某某在其租住房内吸食毒品;五一期间,唐奎容留龚某某和张某某在其租住房内吸食毒品;5月10日下午,唐奎容留龚某某在其租住房内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奎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居住地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奎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唐奎主动投案,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唐奎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婷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唐奎现羁押于蓬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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