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唐孔银,曾用名唐平,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7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08年8月18日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6年7月25日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又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8月23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孔银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0日、3月25日二次退回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2月10日、4月25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9日、2020年3月11日和5月26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唐孔银与被害人陈某某及李某某、陈姓女子(身份信息不详)在本市***小区(**)门口的水果店打麻将。散场后,唐孔银怀疑被害人陈某某与李某某在打麻将过程中“出千”,要求陈某某将本人自称所输一万余元赌资退还,陈某某因仅赢二千余元,认为唐是对其敲诈,便迅速离开现场,唐孔银一边追赶,一边电话邀集“某超”“某文”(在逃、基本信息不详)前来帮忙。唐孔银一路追赶,在本市***步行街内控制住陈某某不让其离开,同时,“某超”“某文”亦携带钢缩棍赶到现场,三人持钢缩棍对陈某某实施殴打,将陈某某打伤,并要求陈某某承认与李某某一同出千,陈某某不从。三人又挟持着陈某某至***小区(一**)门前的花店,要求陈某某找到其他打牌人员,陈不从,三人又对陈某某拳打脚踢。***的保安员闻讯前来制止,陈某某在保安员的见证下,被迫将身上4000元钱交给唐孔银。唐孔银等人收钱后仍不满足,欲将陈某某带走,陈某某借口喝水,冲入保安值班室。唐孔银一伙仍不死心,在保安室外等候近半个小时,直至凌晨4时许保安员将陈某某从后门送走。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唐孔银在湘潭市岳塘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唐孔银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孔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孔银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且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唐孔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属累犯,故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偲
2020年6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唐孔银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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