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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孝聪贩卖毒品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华公诉刑诉〔2019〕128号

被告人唐孝聪,诨名“县长”,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619820928347X, 瑶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住本县白芒营镇平泽村7组,曾因犯容留卖淫罪,2017年3月15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6月8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17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孝聪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被告人唐孝聪多次贩卖毒品给黄某某。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2月3日,黄某某电话联系向被告人唐孝聪买毒品一小包,双方谈好价格是180元。黄某某微信转账给唐孝聪180元后,唐孝聪自己花120元,加上黄某某的180元,并以300元的价格从何某某手中购买一小包毒品冰毒,随后在唐孝聪的租住房里,唐孝聪将从何某某手中购买的冰毒平分两小包,卖了一小包给黄某某。

2、2017年12月9日,黄某某又电话联系向被告人唐孝聪买毒品冰毒一小包,并微信转账200元给唐孝聪,后唐孝聪以300元的价格从何某某手中购买一小包毒品冰毒,唐孝聪将购得的冰毒平分成两小包,在江华县白芒营镇三中路口附近的路段,唐孝聪将其中一小包卖给了黄某某。

3、2017年12月23日,黄某某到被告人唐孝聪的租住房里向唐孝聪买毒品冰毒一小包,并给现金200元给唐孝聪,后唐孝聪以300元的价格从何某某手中购买一小包毒品冰毒。同样唐孝聪将购得的冰毒平分成两小包,在其租住房里,唐孝聪将其中一小包卖给了黄某某。唐孝聪三次卖毒品给黄某某,共获利1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笔录及照片等物证照片;2.微信转帐截图、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聂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唐孝聪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孝聪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孝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光忠

2019年8月7日

附:1.被告人唐孝聪现羁押于江华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贰册,证据目录、证人各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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