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让检诉刑诉〔2019〕24号
被告人唐孟浩,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4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号**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一街162号)。2018年3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经本院已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6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镇**小区**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号)。2018年4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由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春友,绰号:臭李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5197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镇**村**平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镇**村**组**号)。2015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3月20日因无证驾驶、伪造机动车号牌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8年4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经本院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5月2日被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同年5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晓亮,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6198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镇**村**平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路**号)。2016年4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4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继明,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2306021955********,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街**小区**号**门**室)。2018年4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维有,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6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群众,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村**街平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青冈县**镇**村**屯)。2016年3月31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月1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311970********,汉族,文盲,群众,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明水县**镇**村**号)。2018年2月1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黑龙江省泰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4日因涉嫌聚众赌博罪被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刚,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4196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村**屯**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2018年4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
被告人马某某(绰号“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4197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安达市)。2018年5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俊华(绰号“刘二”),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4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镇**屯(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2018年4月6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孟浩、李某甲、李春友、马晓亮、刘刚、刘俊华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李春友、韩继明、李维有、刘刚、马某某、刘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刘俊华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唐孟浩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18年9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8年9月16日一次退回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0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报送起诉。2018年1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8年11月30日二次退回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补充侦查,同年12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报送起诉。2019年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刘俊华为非法获利,在被告人李某乙、闻某某、李某丙(三人另案起诉)指使下,伙同宿某某(另案起诉)在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附近,以提供固定或临时赌博场所、赌具,多次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
2018年3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刘俊华在李某乙、闻某某、李某丙的组织下,伙同宿某某和林某某、李某丁(二人另案起诉)在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奥林西伯乡四家子村长发屯一树林带内,以麻将为赌具,以推“二八杠”的方式组织赌博活动,李某乙、闻某某、李某丙、林某某系组织者,宿某某负责运送参赌人员、放贷,刘俊华负责管理赌场并收取抽红钱,李某丁做庄家(推手)。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抓获25名参赌人员(其中15人当场抓获、10人逃跑后抓获)、缴获赌资人民币92,000元、缴获临时塑料帐篷一个、长形方桌一个、长条椅子、塑料凳子若干、麻将、骰子若干、点钞机两台、溜道车辆银灰色捷达牌轿车一台、装钱用的铁制盒子一个等。
二、盗窃罪
2018年2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戊(在逃)、李某己(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马晓亮、唐孟浩、李某甲、李春友、刘刚、苗某某、金某某、马某某、郭某甲、李某庚、王某甲、某丙、某丁(苗某某等八人在逃,侦查机关正在核实身份)等人,受李某戊指使,由李某甲、马晓亮、唐孟浩、苗某某驾驶系被告人刘俊华雇佣他人改装的车辆,运送郭某甲、马某某、李某庚等工人到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采油厂**作业区**采油工区**号井、**号井、**号、**号井开井放油,“某丙”、“某丁”(未能查清二人真实身份)负责在外围“望风”。马某某、李某庚等人将原油装袋并驾驶摩托车运至指定地点后,由李某甲、马晓亮、唐孟浩、苗某某驾驶改装的车辆将原油拉到囤油点,李春友通知刘刚将号牌为黑B****5货车开到囤油点后,由金某某驾驶铲车和装车工人共同将原油装车。
2018年2月26日3时许,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在大庆市让胡路区红骥牧场新华五队南侧草甸子上,当场将号牌为黑B****5货车、号牌为黑E****6黑色红旗轿车扣押,并将多台拉运原油的改装车辆扣押,李某戊、李某己、马晓亮、唐孟浩、李某甲、苗某某、金某某、李春友、刘刚、马某某、郭某甲、李某庚、“某丙”、“某丁”逃跑,收缴装原油34.94 吨,其中盗窃原油24.94 吨,净重24.75吨,价值77,773.75 元。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7年12 月15 日至2018 年2 月26 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戊(已上网抓逃)伙同被告人李某己为非法获利,多次组织他人非法收购原油。
1、2017 年12 月15 日,被告人李某戊、李某己指使被告人李维有驾驶号牌为黑B****1红色解放货车,将非法获取的原油交给刘某乙(另案处理),当李维有驾车行至大庆市让胡路区经开区时,被大庆油田采油一厂油田保卫人员抓获后,移交到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当场扣押涉案原油净重40.94吨,价值人民币118,891.80 元(以币种均为人民币)。
2、2018 年1 月21 日,被告人李某戊、李某己指使被告人刘某甲驾驶号牌为黑D****5货车、号牌为吉G****9挂车,将非法收购的原油运往辽宁省阜新市,当途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收缴原油61.5吨,涉案原油净重43.02 吨,价值125,651. 91 元。
3、2018 年2 月23日、2018 年2 月24 日、2018 年2 月26 日,被告人李某戊指使被告人刘刚、马某某、某甲(未能查清真实身份)分别驾驶车辆,将非法获取的净重为79.43吨原油(其中刘刚26.715吨、马某某26吨、某甲26.715吨),以每吨32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辛(另案处理),由被告人韩继明负责对涉案原油称重。2018 年3 月1 日和3 月3 日,李某辛指使杨某某(另案处理)分两次将254,200.00 元赃款转账至韩继明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179923200********)。
4、2018 年2 月26 日凌晨1 时许,被告人李某己指使被告人李春友、马晓东驾驶号牌为黑A****3厢货车,带领四名装油工人(未能查清真实身份)从“某戊”(未能查清真实身份)处收购袋装净重9.925吨(价值31,184.35元)的原油放到囤油点,由金某某驾驶铲车和装车工人共同将原油装车。
四、寻衅滋事罪
2017年2月2日0时许,被告人唐孟浩伙同李某己(已判决)、李某戊(在逃)、苗某某(在逃)到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华宇佳苑半岛网咖内,采用蒙面持棍棒方式,殴打被害人杜某某、从某某。经鉴定,从某某、杜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经侦查,2018年3月19日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在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将被告人李春友抓获;同年3月24日在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屯将被告人刘某甲抓获;同年3 月29 日、4 月1日分别将被告人唐孟浩、李某甲抓获;同年4月6日被告人刘俊华自动到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投案;同年4月6日被告人刘俊华自动到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投案;同年4月16日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在哈尔滨市阿城区化学试剂家属楼将被告人刘刚抓获;同年4月22日被告人李维有自动到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投案;同年4月24日,哈尔滨公安处哈尔滨站派出所将被告人马晓亮抓获;同年4月26日在海南省陵水县清水湾碧桂园小区将被告人韩继明抓获; 同年5月21日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在让胡路区**号楼楼下将被告人马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被盗原油、塑料帐篷、麻将、骰子等;
2.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丢失报告、银行交易流水、手机通话记录详单、高速公路卡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刘某丙、韩某某、王某乙、胡某某、何某某、张某甲、刘某乙、王某丙、李某辛、杨某某、郭某乙、张某乙、徐某某、丛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唐孟浩、李某甲、李春友、马晓亮、韩继明、李维有、刘刚、马某某、刘俊华、刘某甲、李某乙、闻某某、李某丙、林某某、宿某某、李某丁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
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春友、马晓亮、唐孟浩、李某甲、刘俊华、刘刚以非法窃取原油,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春友、韩继明、李维有、刘某甲、刘刚、马某某非法收购原油,其中韩继明、李维有、刘某甲情节严重,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孟浩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使二人轻微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涉嫌。被告人刘俊华伙同他人提供赌博场所,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定罪处罚。其中,在涉嫌盗窃罪中,被告人李春友、马晓亮、唐孟浩、李某甲、刘俊华、刘刚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名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本人及同案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在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被告人李春友、韩继明、李维有、刘某甲、刘刚、马某某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春友、韩继明、刘某甲、刘刚、马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本人及同案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李维有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本人及同案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涉嫌开设赌场罪中,被告人刘俊华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涉嫌寻衅滋事罪中,唐孟浩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唐孟浩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本人及同案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孟浩、李春友、刘刚、刘俊华犯数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春友、马晓亮、李维有系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岩松
检 察 员:孙学财
检 察 员:穆青松
代理检察员:李卓彬
2019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唐孟浩、李某甲、李春友、马晓亮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被告人李维有、刘某甲、刘刚、马某某、韩继明现被取保候审;
2.纸质案卷共13册2120页;
3.涉案车辆及物品现扣押于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详见案卷所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本起诉书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
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 【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灯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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