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零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唐学斌,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2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在零陵区**乡据江*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经本院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学斌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11时许,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根据公安部移交线索,在永州市零陵区**乡据江*村*组被告人唐学斌家搜查出非制式枪支一支。经核查,该枪支系唐学斌购买了射钉枪和零部件后,在自己家中用切割机和焊枪等工具自行非法改装而成的。5月19日,经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支改装射钉枪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该支改装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2019年11月12日,唐学斌用改装的枪支在同村村民唐某甲的鱼塘边射杀野生鸟一只。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学斌杀害的鸟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小天鹅。
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唐学斌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交待了自己非法改装枪支的犯罪事实;2020年5月18日,唐学斌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待了自己非法杀害野生动物的犯罪事实。2020年8月3日,唐学斌自愿在公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唐某乙、唐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唐学斌的供述和辩解;4、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指认笔录及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学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学斌购买射钉枪及枪支配件,并用工具将射钉枪改装为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学斌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唐学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唐学斌使用非法改装枪支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小天鹅一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杀害国家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学斌主动交代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学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唐学斌犯有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利君
检察官助理:李阳生辉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零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