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539号
被告人唐安均,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0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重庆市大足县(以上身份信息均系被告人自报)。2007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6年2月25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陆耿,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61978********,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以上身份信息均系被告人自报)。2008年4月22日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2018年7月7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22196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台山市(以上身份信息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3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安徽省固镇县 (以上身份信息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5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常宁市(以上身份信息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5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常宁市(以上身份信息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罗均德,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02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以上身份信息均系被告人自报)。2019年6月3日因犯赌博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刘谋见,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5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湖南省常宁市(以上身份信息均系被告人自报)。2017年8月9日因犯诈骗罪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1月5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温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6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以上身份信息均系被告人自报)。
上列九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20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安均、陆耿、刘谋见、罗均德、周某某、龙某某、刘某某、李某甲、温某某、李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安均伙同被告人陆耿、同案人“大毛”(另案处理)自2020年1月起先后在广州市白云区**街**号2楼某房等地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水盈利。并先后雇请被告人温某某、刘谋见、罗均德、龙某某、周某某、李某甲、刘某某、同案人李某乙(另案不起诉)作为工作人员,分别负责荷手、抽水、接送赌客、放高利贷、看场、带客等工作。2020年1月9日17时许,民警在上址抓获上述被告人并查获参赌人员13名、赌具扑克牌、赌资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作案手机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微信聊天截图、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马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唐安均、刘某某、李某甲、周某某、陆耿、龙某某、罗均德、刘谋见、温某某的供述、同案人李某乙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安均、陆耿、刘某某、李某甲、周某某、龙某某、罗均德、刘谋见、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安均、陆耿、刘某某、李某甲、周某某、龙某某、罗均德、刘谋见、温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安均、陆耿、罗均德、刘谋见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唐安均、陆耿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刘某某、李某甲、周某某、龙某某、罗均德、刘谋见、温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均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述被告人犯罪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唐安均、刘某某、李某甲、周某某、陆耿、龙某某、罗均德、刘谋见、温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文伟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唐安均、陆耿、刘某某、李某甲、周某某、龙某某、罗均德、刘谋见、温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十一册及光盘资料十张。
3、具结书九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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