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874号
被告人唐宏文,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住**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赖淑芬,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宏文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7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唐宏文在本市**镇**路**店铺内与喝醉酒的被害人邵某某因口角发生纠纷,继而怀恨在心,打算在路上报复邵某某。至2019年9月11日3时许,邵某某离开夜宵店后,唐尾随身后来到**镇**社区**省道**酒店附近路段,在路边捡起一块木棍,并用该木棍殴打邵,致使邵的脾脏受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八级)。公安机关接报后,于2019年9月16日,在东莞市**镇**社区**路**号**房内将被告人唐宏文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黎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宏文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宏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宏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纯艳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唐宏文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三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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