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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定坤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唐定坤,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5129231973********,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镇**村**组,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富明县**镇**号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1993年5月28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广安市公安局以被告人唐定坤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2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阳某某(已判刑)因与被害人肖某甲存在过节,多次邀约被告人唐定坤前往肖某甲就读的岳池县白庙职业中学寻找肖某甲报复。1992年11月17日晚上19时许,阳某某与蹇某某(已判刑)、被告人唐定坤再次来到岳池县白庙职业中学,后在学校专业教研室旁发现从男生寝室去往教学楼的肖某甲。阳某某、蹇某某与被告人唐定坤将被害人肖某甲围堵住进行殴打,蹇某某用双手抱住被害人肖某甲,阳某某用木棒击打,被告人唐定坤用携带的单刃水果刀刺中被害人肖某甲的正面上半身后逃离。被害人肖某甲经岳池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肖某甲系被刺器刺中右腰背部致右肾完全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同案犯阳某某、蹇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已于1995年2月8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刑。被告人唐定坤自案发后一直在逃,于2019年10月29日在云南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肖某乙、徐某某、张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唐定坤与同案犯阳某某、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定坤伙同阳某某和蹇某某,共同携带凶器故意伤害被害人肖某甲,导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定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渝

检察官助理:张静

2020年4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唐定坤现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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