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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小东、田帮智等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案)_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宁检公诉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唐小东,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在湖南省道县**镇**村**组,现住道县**路**有限公司。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3日由永州市公安局指定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管辖,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1月22日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帮智,曾用名田帮支,外号“三仔”,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和住所所在地均在湖南省道县**街道**社区**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9日被道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月6日被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3月19日被道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3日由永州市公安局指定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管辖,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19年12月16日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执行逮捕。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于2020年2月14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王小滨,曾用名王三吉,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和住所所在地均在湖南省道县**街道**社区3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3日由永州市公安局指定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管辖,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12月16日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执行逮捕。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于2020年2月14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何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75********,汉族,中专文化,道县**局职工,户籍在湖南省道县**镇**路**号,现住道县**局宿舍。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09年10月10日被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3日由永州市公安局指定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管辖,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020年1月17日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颜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8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在湖南省道县**镇**路**号,现住道县**路**0号。因涉嫌诽谤罪,于2019年11月20日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1月10日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外号“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和住所所在地均在湖南省道县**居委会**组。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2月13日被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4年5月19日减刑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3月19日被道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9日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7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在湖南省道县**街道**社区**组,现住道县**商业广场**区**栋**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1月7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81********,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在湖南省道县**街道**社区**组,现住道县**路**中心附近。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12月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1月7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对本案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唐小东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诽谤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以被告人田帮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诽谤罪、开设赌场罪,以被告人王小滨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诽谤罪,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虚假诉讼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被告人颜某某、周某甲、廖某甲、廖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21日、6月19日退回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补充侦查,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分别于2020年5月21日、2020年7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自2020年4月6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以被告人唐小东为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被告人田帮智、王小滨等较为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了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虚假诉讼、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诽谤等三次以上犯罪活动,形成了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具体事实如下:

一、敲诈勒索罪

2017年11月,被告人唐小东建设的道县**房地产项目,从道县**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购买混凝土用于桩基建设。2017年11月5日至2018年3月14日,**公司为该项目配送混凝土共计764.5立方米。2018年2月,被告人唐小东通过邱某某聘请湖南省资源规划勘测检测中心对**房地产项目的桩基进行检测,2018年3月,邱某某将基桩低应变检测和基桩钻芯法检测均为合格的报告送达了被告人唐小东。被告人唐小东却以**公司配送的混凝土不合格为由,要求**公司赔偿损失。2018年4月1日,被告人唐小东纠集被告人田帮智、王小滨采取用车堵住**公司大门以及以损毁**公司名誉为要挟,逼迫**公司赔偿损失,**公司被逼无奈,免去了原已配送的混凝土款,还再无偿配送了239立方米的混凝土给**房地产项目。经道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房地产项目使用**公司的混凝土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65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道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唐某甲、陈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3、证人证言:证人宴某某、邱某某、陈某乙、李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乙、吕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小东、田帮智、王小滨的供述和辩解。

二、寻衅滋事罪

1、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唐小东相继建设道县**、**房地产项目,因项目建设前未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证等手续,被道县住建局责令停止建设。被告人唐小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诽谤、恐吓道县住建局原局长即被害人杨某甲,网贴点击量达35000多次。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唐小东、田帮智、王小滨经预谋,由唐小东坐在唐某丙驾驶的小车内跟踪指挥,被告人田帮智、周某甲两人驾驶牌照为湘MG6136的小货车,在货车上挂着写有实名举报“五步蛇”局长杨某甲等侮辱性话语的标语、放着自行录制诽谤、恐吓杨某甲的广播,从道县县城某丙龙湾出发,在县城主要街道上对杨某甲公然侮辱、诽谤、恐吓,引起路人围观。被告人王小滨和文某某、王某甲、蒋某甲等人跟随行驶车辆拍摄、录制视频、照片,发送到微信朋友圈进行传播。当车辆行驶至207国道和一酒店路段,被告人田帮智、周某甲等人借故生非、肆意挑衅前来劝阻的工作人员,引发大量不明真相的群众围观,致使207国道交通堵塞,破坏了社会秩序,情节恶劣。

2、2018年,被告人唐小东与被害人尹某甲、尹某已因土地纠纷产生矛盾,尹某甲、尹某已向法院起诉唐小东。被告人唐小东为谋取不法利益和形成非法影响,迫使尹某甲、尹某已撤诉,经与被告人田帮智、王小滨商议后,多次恐吓尹某甲、尹某已,自2019年3月开始,被告人唐小东编造尹某甲、尹某已等人在道县向各大楼盘出售了万吨假冒伪劣钢材的虚假内容。通过所谓网络“大V”冷水滩人何某乙,在“永州仔仔事”、“红网”等网络平台上先后发布《道县籍罪犯尹某甲伙同其弟尹某已等人销售假冒伪劣钢材近万吨》、《近万吨假冒伪劣钢材流入道县!道县质量监督局和建筑工程质监站干什么去了》等相关文章,并组织、指使被告人王小滨、田帮智在微信朋友圈大量转发,在网络上引发大量不明真相的群众围观,网贴点击量为5385次,对尹某甲、尹某已进行恐吓,给钢材经销商、房地产开发商、购买户、建房户的生产、经营、生活带来严重影响,扰乱了社会秩序,情节恶劣。

3、2013年7月16日,道县两名小孩在西洲公园附近的河边游玩时,不慎落水。道县公安机关、消防武警、卫生等部门接到报警后,立即组织人员赶往现场进行救援,将两名小孩搜救上岸后发现已不幸溺亡。时任道州网管理员的被告人颜某某知晓后,故意捏造道县公安机关、消防武警、医护人员救援不力,造成两个小孩溺亡等不实内容,编造《道县两名小孩溺水身亡,人民卫士在旁围观!》的文章,经被告人唐小东审核同意后,在道州论坛上发布。该文章迅速在网络上传播,红网、百度、中华网、天涯论坛等知名网络平台先后转载该文章,造成大量网民围观,点击量达数万人次,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给道县公安机关、消防武警、医院等政府部门形象带来恶劣影响。两名小孩的亲属听信该网贴谣言,聚集多人前往道县政府闹事,索要说法,扰乱了道县县政府正常的工作秩序。

4、2006年,永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222名业主购买的道县**商业广场负一层商铺,以统一返租的方式进行整体租赁,租赁期限为2006年9月30日至2016年9月30日,租赁协议约定“租赁期满后,协议继续有效且仍由乙方即**公司负责统筹租赁经营。” 2009年4月20日,**公司将负一层整层转租给永州**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开超市(以下简称道县**超市),租赁期限为2009年5月20日至2026年5月19日。2016年7月左右,被告人唐小东、廖某甲、廖某乙在未与**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于2016年9月30日前以道县**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名义先后与141名业主签订了租赁合同,并支付了半年的租金。2016年9月28日,道县县政府召集相关单位及道县**超市、**公司、**公司进行了协调,会上就合同纠纷的处理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即“各方必须依法依规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严禁通过非法途径寻衅滋事,扰乱社会治安,否则政法部门依法处置”)。2016年10月9日,被告人唐小东、廖某甲、廖某乙等人指使他人在道县**超市入口处堆放石头。2016年10月11日,被告人唐小东、廖某甲、廖某乙等人商议后,组织人员在道州商业广场拉起写着“**是骗子公司 非法占有 非法赢利”等内容的横幅,对道县**超市进行恐吓,并将相关照片在微信朋友圈转发。2016年10月12日,道县县政府组织各方开会协调此事,明确“保持现状,不得出现违法行为”的意见。2016年10月16日,道县县政府再次召集各方进行协调处理,要求各方自觉维护好商业广场负一楼的现状,不得出现扰乱负一楼现状的违法行为。2016年10月16日至25日,被告人唐小东、廖某甲、廖某乙等人又指使他人在道县**超市的经营场所堆放沙子、石灰,堵住道县**超市的进货通道、在道县**超市内进行烧烤,严重扰乱了超市的正常营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直到道县**超市补偿**公司380万元,被告人唐小东、廖某甲、廖某乙等人才停止上述行为。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租赁合同等书证;

2、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勘验笔录、廖某丙、王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3、电子数据:步步高超市监控视频、员工拍摄视频、电子数据提取分析报告;

4、证人证言:证人文某某、何某乙、何某丙、阳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甲、尹某甲、尹某已、谢彦的陈述;

6、被告人供述辩解:唐小东、田帮智、王小滨、周某甲、颜某某、廖某甲、廖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三、虚假诉讼罪

2015年11月27日,被告人唐小东与尹某甲、尹某已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将2亩土地转让给尹某甲、尹某已。2015年12月12日,被告人唐小东与陈某丙、陈某丁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将1. 048亩土地转让给陈某丙、陈某丁。2018年9月,被告人唐小东伙同被告人何某甲、田帮智、王小滨伪造土地转让合同、道县**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等证据,捏造唐小东转让给尹某甲、尹某已、陈某丁、陈某丙的土地已转让给何某甲、田帮智、王小滨的事实,在得知尹某甲、尹某已、陈某丁、陈某丙已就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指使田帮智以捏造的事实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2018年11月2日,尹某已、尹某甲与陈某丙、陈某丁分别以土地买卖合同纠纷向道县人民法院起诉唐小东。2018年12月28日在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唐小东败诉后,2019年1月31日,被告人唐小东以捏造的事实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指使何某甲以**有限公司名义也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法院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小东、田帮智、王小滨、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4年以来,被告人唐小东以做生意、购商铺、开发房地产项目等需要资金为由,以及2016年后,经与被告人何某甲、王小滨、田帮智商议,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有关规定,在未经有关金融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何某甲、王小滨、田帮智等人口口相传的介绍,采取书面或口头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先后向杨某乙、杨某丁、王某乙、吴某甲等6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下属币种同)3375.73万元。经永州天元会计师事务所鉴定,被告人唐小东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375.73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何某甲为被告人唐小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48.7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王小滨为被告人唐小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36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田帮智为被告人唐小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0万元,数额较大。至案发时,尚未归还的借款为1659.7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条等书证;

2、鉴定意见:永州**会计师事务师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杨某丁、王某乙、吴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小东、何某甲、田帮智、王小滨的供述和辩解。

五、诽谤罪

2013年以来,被告人唐小东为实现其非法目的,单独或指使被告人王小滨捏造被害人唐某丙、蒋某乙、胡某甲、刘某甲、赵某某、吴某乙的违法违纪事实以及不实消息,在网络上对多人实施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其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9月11日,被告人唐小东捏造原道县**党工委原书记唐某丙的违法违纪事实,并在红网上用网名“良知尚存的公民”发布标题分别为《请求严查永州道县**党工委书记唐某丙的违纪行为》、《道县**书记违规使用名烟、酒,骗取国家和企业项目扶持资金》的文章,点击浏览量达3300余次。

2、2016年12月8日,被告人唐小东捏造“道县**局副局长蒋某乙非法侵占土地建房、提拔亲属”等事实,并在红网上用网名“苦难的道县老百姓”发布标题为《实名举报道县**局副局长非法侵占土地建房,提拔亲属》的文章,点击浏览量达10000余次。

3、2017年12月11日,被告人唐小东捏造“道县**投资公司老总胡某乙大笔一挥,违规为企业进行担保、造成9000万专项资金白白流失”的事实,并使用周某已的手机在红网上用网名“城市建设者”发布标题为《道县**投资有限公司违规为企业进行担保,造成9000万巨款打了水漂》的文章,点击浏览量达9000余次。

4、2018年7月30日,被告人唐小东捏造“道县**派出所副所长刘某甲滥用警力、非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事实,并指使周某丙在红网上使用网名“我是一个兵”发布标题分别为《道县**派出所副所长飞扬跋扈》、《道县**派出所副所长刘某甲如此飞扬跋扈难道就没有人管得了了吗?》的文章,点击浏览量达9000余次。2018年8月13日,被告人唐小东捏造“道县**派出所副所长刘某甲报案不受、有案不立、徇私枉法”等事实,指使被告人王小滨在红网上使用网名“我是一个兵2018”发布标题为《道县**派出所副所长充当“保护伞”报案不受有案不立》、《道县**派出所副所长刘某甲报案不受、有案不立、徇私枉法》的文章,点击浏览量达6000余次

5、2018年12月3日,被告人唐小东捏造“道县**院原**长赵某某、**长吴某乙贪腐”的事实,并在红网上使用网名“dxfyydh”发布标题为《举报道县******长涉嫌贪腐》的文章,将赵某某称作“赵某某”,将吴某乙称作“某某”,点击浏览量达7900余次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查报告等书证;

2、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提取分析报告等;

3、证人证言:证人尹某丙、聂某某、吴某兵、刘某乙、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丙、蒋某乙、胡某乙、刘某甲、赵某某、吴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小东、王小滨的供述和辩解。

六、开设赌场罪

2016年底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田帮智和田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道县**路经营“**电玩城”,提供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在2017年8月至2017年11月8日期间,被告人田帮智和田某甲提供了16台赌博机供人赌博,并聘请了田某乙(已判决)等人对赌场进行管理。田某乙被抓后,被告人田帮智和田某甲继续经营“**电玩城”,提供赌博机供人赌博,电玩城每天营业额几百元至上千元不等,被告人田帮智等人共非法获利十余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法院判决书等书证;

2、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丙、唐某戊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帮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唐小东、田帮智、王小滨、何某甲、周某甲均于2019年10月11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颜某某于2020年11月20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于2019年12月2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将本案部分涉案款物予以了扣押、冻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小东纠集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纠集他人多次实施恐吓、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组织、纠集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组织、纠集他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情节严重;组织、指使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假诉讼罪、诽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小东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唐小东一人犯数罪,对其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田帮智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积极参与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积极参与恐吓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积极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参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情节严重;组织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假诉讼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敲诈勒索、第一起寻衅滋事、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田帮智系主犯;在第二起寻衅滋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假诉讼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田帮智均系从犯;被告人田帮智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田帮智一人犯数罪,对其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王小滨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积极参与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积极参与恐吓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积极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参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情节严重;参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假诉讼罪、诽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敲诈勒索、诽谤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小滨均系主犯;在寻衅滋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假诉讼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小滨均系从犯;被告人王小滨一人犯数罪,对其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何某甲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参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某甲均起了次要作用,均系从犯;被告人何某甲一人犯数罪,对其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周某甲参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甲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周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颜某某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颜某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对其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廖某甲积极参与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四)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廖某甲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对其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廖某乙积极参与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四)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廖某乙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廖某乙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对其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何某甲、周某甲、颜某某、廖某甲、廖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军

                           检  察  官:黄军辉

                           检  察  官:赵夏瑜

                           检察官助理:冯明明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唐小东现羁押于双牌县看守所;被告人田帮智、何某甲现羁押于江永县看守所;被告人王小滨、颜某某、廖某甲、廖某乙现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十六册、视听资料光盘五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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