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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小东非法持有毒品案)_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五分院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唐小东,男, 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0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19年1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经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小东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决定从2019年4月19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唐小东受他人安排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必胜客餐厅接到装有毒品的红棕色皮质手提包后,携带该手提包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酒店***房间。同日16时许,唐小东再次受他人安排携带该装有毒品的红棕色皮质手提包从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乘车,其后到达重庆市南岸区第六人民医院附近。16时40分许,被告人唐小东在重庆市南岸区第六人民医院对面的工商银行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唐小东随身携带的红棕色皮质手提包的夹层内查获两大袋毒品疑似物,净重分别为932.7克和800.54克。经重庆市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以上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其含量分别为52.4%、52.7%。被告人唐小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等物证照片;

2.通话清单等书证;

3.被告人唐小东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小东运输毒品海洛因1733.24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小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维丹

检察官助理:汪 赞

2019年4月28日

附:1.被告人唐小东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光盘17张;

3.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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