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唐小亮,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镇**居**组**号,现住地同户籍地。被告人唐小亮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东县**镇**村**组**号,现住地同户籍地。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季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89********,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如东县**镇**街**号,现住地同户籍地。被告人季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季某乙,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如东县**镇**村**组**号,现住地同户籍地。被告人季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94********,汉族,大专文化,**温泉酒店保安,户籍地江苏省如东县**镇**村**号,现住地同户籍地。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小亮、刘某某、季某甲、唐某某、季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8日补查重报至本院。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唐小亮、刘某某、季某甲、唐某某、季某乙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并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唐小亮、刘某某、季某甲、唐某某、季某乙等人使用手机即时通讯“城信”软件建立聊天群,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城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持续组织“牛牛”方式的网络赌博活动。具体如下:
1.201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唐小亮在手机即时通讯“城信”软件中,使用昵称为“车车”的城信账号建立聊天群,并在群中拉人以“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即由唐小亮在城信群中发城信红包,参赌人员以各自抢到红包的点数按规则进行赔付,同时唐小亮以其群主和发包手的身份对参赌人员抽筹渔利。2019年7月11日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在被告人唐小亮的请求下,在被告人唐小亮没有时间时,帮助被告人唐小亮使用“车车”城信账号继续在群中发包组织赌博。
2019年3月19日至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唐小亮以上述方式组织赌博并抽头共计人民币531252.2元,获利人民币281252.2元;2019年7月11日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与唐小亮共同以上述方式组织赌博并抽头共计人民币245077.2元。
2.2019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季某甲、季某乙、唐某某共谋利用城信群组织赌博牟利。被告人季某乙创建昵称为“车1”、“布加迪”的城信账号,并建立用于赌博的城信聊天群拉拢参赌人员,季某甲、季某乙使用“车1”账号进行发包组织赌博、管理赌博群运营,唐某某使用“布加迪”账号进行发包组织赌博,组织赌博的抽头渔利三人按约定比例进行分配。
2019年6月12日至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季某甲、唐某某、季某乙共同以上述方式组织赌博并抽头共计人民币226681元,获利人民币96681元。
另查明,被告人唐小亮、刘某某、季某甲、季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唐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依法调取的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王某某、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唐小亮、刘某某、季某甲、季某乙、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如东县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认、搜查、扣押等笔录;
5.如东县公安局依法调取并检查的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小亮、刘某某、季某甲、唐某某、季某乙等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城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设定赌博规则,利用城信群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情节严重,被告人唐小亮、刘某某、季某甲、唐某某、季某乙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系部分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其中被告人唐小亮、季某甲、唐某某、季某乙等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唐小亮、季某甲、唐某某、季某乙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唐小亮、刘某某、季某甲、季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五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涵宇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唐小亮、刘某某、季某甲、季某乙、唐某某等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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