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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小兵制造毒品案)_雅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唐小兵,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81********,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大邑县**镇**小区**栋**号。2006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大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0年12月2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大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1月31日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大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2016年6月29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制造毒品被荥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荥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小兵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荥经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根据案件管辖规定于2019年11月7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底,黄某某(已判刑)伙同曾某某(已判刑)等人欲购买制毒原材料麻黄素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同年8月3日,黄某某通过被告人唐小兵介绍并联系以45000元的价格在江某某(另案)处购买制毒原材料麻黄素1袋。次日凌晨4时许,黄某某等人用购买的麻黄素完成制造毒品的第一道工序“放烟子”。随后,黄某某等人将所产生的物质及制毒工具、材料运回荥经县继续制造毒品。当日14时许,公安机关民警在其租住房屋内当场查获疑似毒品液体4份,经依法称量、鉴定,以上疑似毒品液体净重23.983千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25.5%、32.4%、29.4%、8.7%。同时,在该房屋内查获真空泵、抽滤瓶、乙醇、麻黄素等制毒工具及原料。

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唐小兵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现场勘查、称量等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小兵明知他人制造毒品,仍积极为其介绍、联系购买制毒原材料麻黄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小兵起辅助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

被告人唐小兵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本院为惩治犯罪,维护国家对毒品的正常管理制度和人民的身体健康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翔文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唐小兵现羁押于汉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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