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公诉刑诉〔2019〕943号
被告人唐小军,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184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幢**单元**室。因本案,2019年1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14日,2019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924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山东省成武县**镇**号。因本案,2019年3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小军、张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延长办案期限3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19日,被告人唐小军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雅苑41幢4单元101室,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张某乙贩卖冰毒1包。
2、2018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唐小军在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水岸花苑小区,以3000元的价格向唐某某贩卖冰毒1包。同年12月4日凌晨,被告人唐小军在五常街道西溪水岸花苑47幢1单元门口从唐某某处购得冰毒1小包,后又在该小区30-47幢地下停车场口处,以人民币1 0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贩卖了此冰毒1小包。
3、2018年12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杭州市经济开发区海南达路永裕大厦三楼楼梯口,以人民币1 2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唐小军贩卖冰毒2包。同日,被告人唐小军又在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水岸花苑小区一转盘处,以人民币2 000元的价格向周某某贩卖了冰毒2包。
4、2019年1月2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杭州市经济开发区海南达路永裕大厦三楼楼梯口,以人民币8 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唐小军贩卖冰毒10包。同日,被告人唐小军又在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印象城附近,以人民币4 800元的价格向周某某贩卖冰毒4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聊天记录、
转账截图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唐小军、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小军、张某甲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中被告人唐小军系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香玲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唐小军、张某甲现押于余杭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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