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唐小明,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镇**村**组**号,现住本市锦江区**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小明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5月,被告人唐小明在本市锦江区**巷子**号**幼儿园认识被害人朱某某,以投资成都**库房为借口,多次骗取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共计13.53万元。
2018年11月,被告人唐小明在本市锦江区**街小学认识被害人满某某,使用伪造的《门面租赁合同》等方式取得被害人满某某信任,以投资成都**库房为借口,多次骗取被害人满某某人民币共计69.539万元。上述赃款均已被耗用。
2019年7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唐小明到派出所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小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小明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玲
附:
1.被告人唐小明现监视居住于本市锦江区**街**号**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8328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