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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小高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417号

被告人唐小高,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7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街街道**街村委**村,2001年6月5日,因抢劫罪被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8年8月10日,因盗窃罪被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9年4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小高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唐小高到麒麟区**街道**道**号“小王农家菜”饭馆,从窗子进入室内,将被害人摆放在酒柜内的茅台原浆酒一瓶、马茅酒二瓶、红酒三瓶、玉溪香烟二包和一个旅行箱,以及箱里的一部三星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的手机、香烟、白酒共计价值人民币2594元。被盗红酒及旅行箱因无相关发票未作价格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小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小高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因其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小高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耿志华

2019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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