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19〕542号
被告人张孝昌,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3261968********,汉族,初中文化,经营车辆挂靠公司,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张孝昌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7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2日经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尧,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261990********,汉族,大专文化,经营车辆挂靠公司,住安徽省凤阳县**镇**路**巷**号。被告人唐尧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7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2日经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超,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261991********,汉族,中专文化,经营车辆挂靠公司,住安徽省凤阳县**镇**区**队**号。被告人李超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7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2日经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瑞,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261987********,汉族,初中文化,经营车辆挂靠公司,住安徽省凤阳县**镇**区**队**号。被告人李瑞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7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2日经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星星,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261985********,汉族,初中文化,经营车辆挂靠公司,住安徽省凤阳县**镇**区**队**号。被告人唐星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7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2日经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传兵,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261983********,汉族,初中文化,经营车辆挂靠公司,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张传兵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7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2日经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家朋,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261977********,汉族,小学文化,经营车辆挂靠公司,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张家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7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2日经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孝昌、唐尧、李超、李瑞、唐星星、张家朋、张传兵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 年底,被告人张孝昌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唐尧、李超、李瑞、唐星星、张家朋、张传兵等人合伙出资收购苏州**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苏州**机电有限公司、苏州**运输有限公司等11家挂靠公司,采用扣车、拖车、扣证、不验车等手段相要挟,向挂靠于公司名下的车主钱某甲、张某某、陈某某等40人勒索风险保证金,共计索得人民币289037.7元。其中被告人张孝昌系11家挂靠公司股东,犯罪金额为人民币289037.7元;被告人唐尧、李超、李瑞系8家挂靠公司股东,犯罪金额为人民币251037.7元;被告人唐星星、张传兵、张家朋系5家挂靠公司的股东,犯罪金额为人民币20603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车辆挂靠合同、微信转账记录等;
2.证人钱某乙、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钱某甲、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孝昌、唐尧、李超、李瑞、唐星星、张家朋、张传兵的供述和辩解;
5.人身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清点记录、提取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孝昌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唐尧、李超、李瑞、唐星星、张家朋、张传兵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孝昌、唐尧、李超、李瑞、唐星星、张家朋、张传兵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张孝昌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步青芸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孝昌、唐尧、李超、李瑞、唐星星、张家朋、张传兵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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