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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尧谷、沈乐盗窃案)_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唐尧谷,绰号:老谷,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6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乡**村委会**组,住昆明市官渡区**村**号**宾馆**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04月05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4年05月0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07月27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03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1月07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02月12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乐,绰号:小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镇**村委会**村**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路**村**宾馆**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06月23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16年05月26日减刑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05月10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于2018年03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1月07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02月12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尧谷、沈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4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及证据。在值班律师贺天琼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4日凌晨6时左右,经被告人唐尧谷提议和被告人沈乐驾车至安宁**商业街上段“**宾馆”对面路段停车位处,由唐尧谷使用螺丝刀等工具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奔驰轿车的右后侧车玻璃撬开将车内一台笔记本电脑、香烟等物品盗走,沈乐在旁边放风并接收唐尧谷从车内递出的财物。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香烟价值共计40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赵某甲、明某某的陈述;3.同案人员赵某乙的供述;4.被告人唐尧谷、沈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被盗物品的价格鉴定;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尧谷、沈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对被告人唐尧谷、沈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梨梨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唐尧谷、沈乐现羁押于云南省安宁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据材料共计三册,光碟九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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