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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山市裕丰冶金炉料有限公司、翟某某单位行贿案)_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单唐山市裕丰冶金炉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0253****,住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村,法定代表人史某甲。

诉讼代表人史某甲,男,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21969********,初中文化程度,唐山市裕丰冶金炉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3022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唐山市裕丰冶金炉料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号,唐山市丰南区****小区**号楼*****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由滦南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由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单位行贿罪,同年11月4日本院决定,由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单位唐山市裕丰冶金炉料有限公司、被告人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被告人翟某某涉嫌行贿罪一案,由滦南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及值班律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初,唐山贝氏体钢铁(集团)福丰钢铁有限公司(下称“福丰钢铁公司”)、唐山市裕丰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下称“丰炉料公司”)相继停产。后裕丰炉料公司起诉福丰钢铁公司偿还货款3492.828663万元,唐山榕丰钢铁有限公司(下称“唐山榕丰钢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唐山市中院”)一审判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省高院”)二审判决,均支持了裕丰炉料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福丰钢铁公司、唐山榕丰钢铁未履行判决,2016年8月,裕丰炉料公司申请唐山市中院强制执行。2018年6月8日,唐山市中院执行局从丰南区财政局扣划福丰钢铁公司去产能补贴款4521万元至中院账户,丰南区财政局对此以该款为国库资金、不允许采取保全、冻结措施等理由向唐山市中院提出执行异议,2018年6月27日,唐山市中院驳回该异议。丰南区财政局不服,向省高院申请复议。2018年9月21日,省高院作出驳回复议的裁定,后送达双方当事人。

2018年8月1日,福丰钢铁公司被申请破产,2018年8月14日,丰南区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2018年9月14日,丰南区法院确定唐山新生企业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破产管理人。2018年9月25日,破产管理人向唐山市中院执行局送达了《中止执行并返还财产告知函》。唐山市中院执行法官徐连福收到该函后,将该情况向执行局领导及唐山市中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贠某某进行了汇报,并告知了翟某某。2018年12月4日,唐山市中院执行局将4521万元扣除11万元执行费用后,将剩余4510万元拨付至裕丰炉料公司指定的史某乙中行账户并查封。2018年12月5日,破产管理人对此提出异议,翟某某对查封行为提出异议,请求解封。对翟某某提出的异议,2018年12月15日,唐山市中院予以支持。对破产管理人提出的异议,2018年12月15日,唐山市中院裁定予以驳回。破产管理人不服,向省高院申请复议,2019年2月18日,省高院认定破产管理人复议理由成立,撤销了唐山市中院裁定。后唐山市中院依据省高院裁定将该案执行回转。

唐山市裕丰冶金炉料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人翟某某在唐山市中院办理该执行案件过程中,为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事实如下:

1.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翟某某到唐山市中院找到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贠某某,让其帮忙尽快将扣划在中院账户的福丰钢铁公司去产能补贴款4521万元执行给裕丰炉料公司,给予贠某某2万美元。

2、2018年12月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翟某某再次到唐山市中院找贠某某帮忙执行上述4521万元款项,并将5万美元送给了贠某某。后该4521万元扣除执行费11万元将剩余4510万元转到了裕丰炉料公司指定的翟某某妻子史某乙个人账户内。

被告人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调查经过;身份证复印件、(唐山市裕丰冶金炉料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及委托书;唐山市丰南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册、(唐山市丰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出具)证明;企业案卷;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冀财建[2018]12号关于加强去产能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福丰2017年化解钢铁过剩产能资金情况统计、唐山市财政局关于预拨2017年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通知、唐山市财政局关于清算2017年化解钢铁过剩产能专项资金的通知、唐山市财政局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预下达2017年市级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奖补资金的通知、唐山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财政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清算资金)的通知、唐山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清算2017年中央财政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的通知、唐山贝氏体钢铁(集团)福丰钢铁有限公司协助执行情况统计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民事裁定书;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执行卷宗;破产申请审查案件卷宗正卷(部分);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对美元汇率;银行查询明细;记账凭证、还款凭证、客户专用回单;情况说明等;

2.证人贠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及照片;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唐山市裕丰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翟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唐山市裕丰冶金炉料有限公司、被告人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翟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国华

检察官助理:宋晓敏

2020年11月12

附件:1.被告人翟某某现在唐山市丰南区****小区**号楼**门***室取保候审;

2.案卷玖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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