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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岚贩卖毒品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19〕69号

被告人唐岚,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3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家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路**村**栋12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0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岚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至9月24日期间,被告人唐岚先后五次向魏某某(另案处理)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1.2019年9月23日19时42分许,被告人唐岚微信收取魏某某400元毒资后,在南昌市洛阳路南昌火车站机务段附近向魏某某贩卖了400元毒品。

2.2019年9月23日21时23分许,被告人唐岚微信收取魏某某300元毒资后,在南昌市洛阳路南昌火车站机务段附近向魏某某贩卖了300元毒品。

3.2019年9月23日23时42分许,被告人唐岚微信收取魏某某200元毒资后,在南昌市洛阳路南昌火车站机务段附近向魏某某贩卖了200元毒品。

4.2019年9月24日14时38分许,被告人唐岚微信收取魏某某600元毒资后,在南昌市洛阳路南昌火车站附近向魏某某贩卖了600元毒品。

5.2019年9月24日17时39分许,被告人唐岚微信收取魏某某300元毒资后,在南昌市青山湖区顺外路地铁口出口处向魏某某贩卖了300元毒品。

2019年9月24日23时许,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铁路医院门口抓获被告人唐岚,并从其裤子右边口袋内查获并扣押一袋甲基苯丙胺和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经称量,上述查获的毒品共计净重0.73克。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唐岚的尿样与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相检测,结果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的毒品等物证;

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3.证人魏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唐岚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称量、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岚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共计0.73克和人民币1800元的含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少华

2019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唐岚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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