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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峰、谭卫卫等贩卖、运输毒品案)_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检公诉刑诉〔2019〕65号

被告人唐峰,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阳县,居住地湖南省祁阳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6月14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同年7月8日经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祁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祁东县看守所。

被告人谭卫卫,绰号“懒人”,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居住地湖南省祁东县**街道**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5月15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祁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祁东县看守所。

被告人唐顺生,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阳县,居住地湖南省祁阳县**附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6月14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同年6月20日经祁东县公安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汪小君,绰号“老汪”,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阳县,居住地祁东县**街道**大厦附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6月14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同年7月8日经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祁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祁东县看守所。

被告人戴强,绰号“小胖”,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1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居住地衡阳市珠晖区**乡**村**路**小区**栋**单元**室。2006年11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08年9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2014年11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5月16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祁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湖南省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峰、谭卫卫、唐顺生、汪小君、戴强、陈某某、段某某、马某某(以上两人另案处理)分别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祁东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三日内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经审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于同年9月1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3日内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10月17日退回湖南省祁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

1、2019年5月3日晚,被告人谭卫卫与被告人唐峰经电话商议,约定以每块8.2万元的价格购买3块共计180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5月5日下午,唐峰电话通知被告人唐顺生和汪小君驾驶湘******小车将藏匿于唐顺生祁阳老家中的3块甲基苯丙胺片剂取出交给驾驶湘******小车到祁阳高铁站停车场接货的谭卫卫。之后,谭卫卫将毒品予以贩卖。

2、2019年5月9日,被告人谭卫卫与被告人唐峰约定交易5块甲基苯丙胺片剂,之后唐峰要被告人唐顺生将藏匿在其家中的5块甲基苯丙胺片剂取出和被告人汪小君一同驾车送到祁东县城。当晚唐峰驾驶贵******小车到达祁东县城**小区谭卫卫家中,谭卫卫将43万元现金用双肩包装好后交给唐峰。十多分钟后,汪小君和唐顺生按照唐峰的安排开车到**小区门口将装有五块甲基苯丙胺片剂的黑色背包交给谭卫卫。谭卫卫将4块完整的甲基苯丙胺片剂放在自家车库里,另外一块已拆封少了400粒的放在住房里。该毒品后被警方查获。

3、2019年正月,被告人谭卫卫与上线约定以每千克4.25万元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并预付了8.5万元现金。5月11日晚,谭卫卫按电话指示驾车到步云桥镇外一桥墩子边上取走2千克甲基苯丙胺。回到祁东后,谭卫卫将毒品藏匿在自家车库内准备用于贩卖,该毒品后被警方查获。

4、2019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戴强多次从被告人谭卫卫处购买了共计180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其中4月24日深夜,谭卫卫驾驶湘******车到322国道衡南县鸡笼镇附近一加油站将60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戴强,并付了部分现金毒资。同年5月13日,谭卫卫驾车到衡阳市与戴强结算毒资,戴强将16.79万元放在谭卫卫车上,同时用手机银行转账4万元到谭卫卫情人周某某的建设银行卡上。戴强将购得的甲基苯丙胺片剂除少量用于自己吸食外,分别贩卖给段某某(另案处理)、来某某等人。其中,2019年4月底,戴强经与段某某电话联系后,开车前往段某某位于**现代城家中,按约定以每粒24元的价格贩卖3包共计6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给段某某。同年5月初,戴强再次与段某某电话联系,以同样的方式以每粒25元的价格贩卖5包共计1000粒甲基苯丙胺给段某某。

另查明,2019年5月14日16时许,民警将驾驶湘******车从戴强处拿回毒资返回祁东县城的谭卫卫抓获,并当场从谭卫卫驾驶的车内查获16.79万元毒资。随后民警依法对谭卫卫的两处住房及车库进行搜查,其中警方从谭卫卫位于祁东县**小区**栋**单元**室的家中将陈某某抓获,并查获三包麻古疑似物及两包冰毒疑似物。经鉴定,两小包麻古疑似物分别重11.7克、14.3克,一大包麻古疑似物重465.6克,其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5.5%、15.7%、15.0%;小包冰毒疑似物重0.6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大包白色粉末状冰毒疑似物重191.8克,从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同时,警方从谭卫卫家车库中查获四大包麻古疑似物及两大包冰毒疑似物。经鉴定,四大包麻古疑似物共计净重2229.7克,其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5.2%、15.0%、15.4%、15.0%、15.2%、15.5%、15.2%、15.5%、15.0%、15.4%;两大包方块状晶体冰毒疑似物共计净重1999.1克,其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7.6%、72.5%。此外,警方还从谭卫卫位于**小区**栋**单元**室租房中查获两小袋麻古疑似物及一包冰毒疑似物。经鉴定,两小袋麻古疑似物重8.4克、2.7克,白色晶状体毒品疑似物净重155.5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5、2019年5月19日,被告人唐峰和汪小君驾驶桂******轿车携带现金到云南景洪与先期到达的唐顺生汇合。之后唐峰独自携款购得毒品后,安排被告人唐顺生和汪小君将该毒品藏匿在一台事先安装好跟踪器的开往玉林方向的大货车上。随后,唐峰先行驾车返回祁阳。同年6月9日,汪小君和唐顺生驾车跟踪着藏有毒品的大货车到达广西北流市,于6月13日凌晨二人从货车上取回了藏匿的毒品放置于汪小君车内准备运回祁阳县,同日中午,警方在北流市将汪小君、唐顺生抓获,当场从汪小君的湘******黑色传琪小车中查获7块海洛因疑似物,经鉴定,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净重4920克,其海洛因含量分别为62.3%、60.9%、61.0%、62.3%、64.1%、62.1%、61.5%、60.4%、62.0%、57.7%。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毒品、毒资等物证;2.受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贺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唐峰、谭卫卫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搜查、取样、扣押、称重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峰、唐顺生、汪小君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仍结伙进行贩卖、运输,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一)项、第七款之规定;被告人谭卫卫、戴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仍进行贩卖,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一)项、第七款之规定。在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被告人唐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唐顺生、汪小君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共同运输4920克海洛因的犯罪中,被告人唐峰、唐顺生、汪小君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戴强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对上述被告人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唐峰、唐顺生、汪小君的刑事责任,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谭卫卫、戴强的刑事责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唐峰、谭卫卫、唐顺生、汪小君、戴强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超

检察官助理:唐旨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唐峰、谭卫卫、汪小君羁押于祁东县看守所,被告人戴强羁押于常宁市看守所,被告人唐顺生监视居住于衡阳市公安监管医院。

2.案卷材料5册,光碟17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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