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峰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6280号 

  被告人唐峰,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91********,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镇**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26日被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6月因故意伤害罪被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故意伤害罪嫌疑,于2019年10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峰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4日8时许,因生活垃圾堆放问题,被告人唐峰和被害人杨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工业区**工业园门口的奶茶店附近产生争执。在此过程中,唐峰使用铁护栏将被害人杨某某砸伤。案发后,被害人杨某某于同日9时11分许报警,民警接到报警后于同日将被告人唐峰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右颞前如发际内见弧形8.5cm*1.0cm裂口,颅骨外露,其中发际内创长6.5cm;右前臂背侧5.0cm*3.0cm肿胀;右肘后1.5cm裂口,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说明,录音光盘提取文件;2.证人证言:证人覃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峰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损伤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峰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暴力手段,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使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唐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又鉴于被告人唐峰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唐峰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春明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唐峰现被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共贰册。光盘壹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4.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