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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崇超)(公开版)_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唐某超,男,1978年11月l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镇**路**号**栋**室。2019年12月16日因传播淫秽信息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2月3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超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23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5月12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唐某超为经营社会关系多次利用手机微信聊天软件,向龚某云(另案处理)、周某聪、杨某佳等多名微信好友发送淫秽视频及图片,经统计其向龚某云、杨某佳共发送淫秽视频43个,向周某聪发送淫秽图片1张(经鉴定,上述视频及照片均为淫秽物品)。

2019年12月15日,公安人员在中山市五桂山区长命水村邱屋正街正一街***房将被告人唐某超抓获,并扣押其作案用手机1台。归案后,被告人唐某超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超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唐某超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唐某超量刑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某

二О二О年五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唐某超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

3.视听资料、电子卷宗光盘共16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扣押的作案手机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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