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荣检刑诉〔2020〕Z154号
被告人唐川,别名唐川奇,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90********,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镇**,住重庆市南岸区**,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23日被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川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唐川在明知无货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朋友圈、“闲鱼APP”发布虚假的销售口罩、体温枪信息,引诱被害人添加微信并要求转账交易,收到转账资金后,唐川未给被害人发货。采用上述方式,唐川共骗取9位被害人转账资金共计27202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初,唐川利用上述方式陆续骗取被害人刘某甲转账资金共计159375元。后因害怕被害人报警,唐川将150000元转账资金退还刘某甲。
2.2020年2月中旬,唐川利用上述方式陆续骗取被害人刘某乙转账资金共计164480元。后因害怕被害人报警,唐川将120000元转账资金退还刘某乙。
3.2020年2月中旬,唐川利用上述方式陆续骗取被害人肖某某转账资金共计150000元。
4.2020年2月中旬,唐川利用上述方式陆续骗取被害人侯某某转账资金共计47000元。后因害怕被害人报警,唐川将32000元转账资金退还侯某某。
5.2020年2月中旬,唐川利用上述方式陆续骗取被害人佘某某转账资金共计7200元。
6.2020年2月下旬,唐川利用上述方式陆续骗取被害人黄某某转账资金共计7770元。
7.2020年2月下旬,唐川利用上述方式陆续骗取被害人梁某某转账资金共计3200元。
8.2020年2月25日,唐川利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朱某某转账资金共计5000元。
9.2020年3月5日,唐川利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转账资金共计30000元。
2020年3月5日,民警在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栋**号将唐川抓获。2020年3月6日,唐川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民警分别于2020年3月13日、2020年3月16日、2020年3月20日传讯唐川到案接受讯问,唐川均未及时到案,荣昌区公安局随即对唐川进行上网追逃。2020年4月22日,重庆市石柱县公安局民警在石柱县**镇**村**号将唐川抓获并移交至荣昌区公安局。到案后,唐川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照片等物证;
2.户籍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银行转账明细等书证;
3.被害人刘某甲、肖某某、黄某某、朱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唐川的供述与辩解;
5.手机电子勘验检查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川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杰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唐川现被羁押于重庆市荣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八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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