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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帅、唐良朋等制造毒品案)_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唐帅,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1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金堂县人,户籍所在地:金堂县**镇**组。2019年9月7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制造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金堂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唐良朋,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金堂县人,户籍所在地:金堂县**镇**组。2019年9月6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制造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金堂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唐成,曾用名唐善福,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金堂县人,户籍所在地:金堂县**镇**组。 2019年9月7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制造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金堂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尹强,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金堂县人,户籍所在地:金堂县**镇**村**组。2019年9月6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制造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金堂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成、尹强、唐良朋、唐帅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2020年1月16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4月,被告人唐帅、唐良朋、唐成为获取非法利益共谋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同年5月,唐良朋、唐成等人邀约被告人尹强在金堂县淮口镇环湖路二人经营的“鸿巨废旧物品回收站”内再次共谋制造甲基苯丙胺。同年6月底,唐良朋等人通过网络购买制毒工具。同年7、8月,由唐帅、唐良朋、唐成出资,唐帅、尹强购买部分制毒原料,并在“鸿巨废旧物品回收站”内交与唐良朋,后经唐成联系,唐帅、唐成、尹强购买麻黄素,并将麻黄素运至金堂县存放于金堂县**镇**小区****单元**号唐帅家中。同年9月4日,唐帅将麻黄素运至“鸿巨废旧物品回收站”交与唐良朋。同日23时许,唐良朋、尹强即在“鸿巨废旧物品回收站”内厕所旁进行毒品粗加工,后将所得毒品半成品放置于回收站板房里。次日13时许,唐帅、尹强再次购买部分制毒原料,并由唐帅驾驶川A*****小型汽车送至“鸿巨废旧物品回收站”交与唐良朋。同日16时许,民警在该回收站内挡获唐良朋,并于回收站板房内查获装于两个烧杯内的褐色固液混合物,及大量制毒工具和原料。同日18时许,民警在本市新都区大丰镇润禾花园小区19栋单元楼下挡获尹强。次日18时30分许,民警在简阳市交通路1号路边挡获唐帅。同日22时许,民警在金堂县赵镇金海岸小区地下停车场挡获唐成。经称量和鉴定,上述两个烧杯内的褐色固液混合物分别净重2950克、1270克,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3.9%和44%。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帅、唐良朋、唐成、尹强非法制造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固液混合物4220克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且毒品数量大。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唐帅、唐良朋、唐成、尹强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丁斌斌

2020年1月17日

书记员   唐信思

附:

    1、被告人唐帅、唐良朋、唐成、尹强现羁押于金堂县看守所;

2、案卷柒册、光盘叁拾贰张;

3、提讯证及换押证各肆份;

4、扣押物品详见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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