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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帅盗窃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唐帅,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1********,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现住船山区**路**房。2018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唐帅利用T字型工具在遂宁市城区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8日12时左右,被告人唐帅在遂宁市城区***“***”超市外盗窃被害人王某某蓝色电动车一辆。

2.2020年5月21日下午,被告人唐帅在遂宁市城区**医院外盗窃被害人杨某某白色电动车一辆。

3.2020年5月23日上午,被告人唐帅在遂宁市城区***“***”超市外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白色绿驹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00元。

4.2020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唐帅在遂宁市城区**医院外盗窃被害人刘某某红色电瓶车一辆。

2020年7月26日下午,被告人唐帅在遂宁市城区***附近盗窃他人电动车时,被民警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帅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海林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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