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唐延平,男,1995年6月28日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9506287372510902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船山区**乡**村**组**号。2015年7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延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唐延平与被害人么某某通过网络相识,后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同年11月25日至26日,唐延平在位于遂宁市船山区**乡**村**组**号的家中,趁么某某熟睡之际,擅自登陆么某某手机支付宝账户,分三次向自己的支付宝账户转账人民币20300元。案发当晚,被告人唐延平退还被告人么某某人民币1万元。
2020年9月19日,被害人么某某在被告人唐延平的家中要求其退还余下欠款时,双方发生纠纷。次日,民警在派出所将前来了解情况的唐延平挡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延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延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延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延平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海林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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