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阿拉尔垦检刑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唐建林,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4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镇**村民委员会**社**号,无固定住处。2017年8月18日,因盗窃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5月10日,因盗窃罪被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0日,因盗窃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建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3日1时许,被告人唐建林因缺钱,来到阿拉尔市桃源步行街“中国福利彩票隆顺烟酒商店”,趁店主不备,将店内柜台上20张“刮刮乐”彩票盗走。16时许,被告人唐建林又来到该处,佯装购买彩票,趁店主不备将店内柜台上130张“刮刮乐”彩票盗走。其将未中奖的彩票丢弃,将中奖彩票分别到阿拉尔市新龙花园西侧和明珠小区南门的“中国福利彩票店”进行兑换,获得76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
2、2019年12月14日中午,被告人唐建林再次来到阿拉尔市桃源步行街“中国福利彩票隆顺烟酒商店”,趁店主不备将店内柜台上34张“刮刮乐”彩票装入衣服口袋,出彩票店门时被店主发现并报警。
综上,被告人唐建林盗窃彩票价值1550元,兑换金额760元,盗窃既遂1970元,未遂3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刮刮乐”彩票184张;2.户口证明、报案材料、抓获情况说明等书证;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证人冯某某、常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唐建林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建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建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建林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因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部分犯罪系未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犯罪既遂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建林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陈亚娟
2020年3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唐建林现羁押于阿拉尔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物证三袋、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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