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检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唐建红,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市**镇**村**组**号,现住长沙市岳麓区**街道瑞**小区**栋**室。2011年5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宁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建红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5月22日、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建红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唐建红分别于2014年1月8日和2019年11月30日实施了两次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的行为,具体分述如下:
(一)2014年1月8日上午9时许,宁乡市道林镇垅枫村(现善山岭村)大瓦屋组村民被害人刘某甲和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石某某等人因对宁乡县**矿业有限公司租用本组村民山地补偿不满,一起到宁乡县**矿业有限公司在该组的工地阻工。宁乡县**矿业有限公司负责协调地方关系的被告人唐建红与另外三名男子持木棍将刘某甲、刘某丁等人拦住。后唐建红持木棍将刘某甲打伤。经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4年3月25日,宁乡县**矿业有限公司自愿与被害人刘某甲达成了赔偿协议,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刘某甲医疗费和一次伤残补助、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后期治疗费等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及现实表现材料、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石某某、刘某乙、刘某丁、王某某、刘某丙、戴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建红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二)2019年11月30日晚,当天生日的颜某某邀请朋友和邻居被告人唐建红、被害人刘某戊及唐某甲、彭某某等十多人到宁乡市道林镇善山岭村(原垅枫村)“枫叶情KTV”唱歌。在唱歌喝酒过程中,唐某甲与他人发生了不愉快。唐建红认为刘某戊对唐某甲有不敬的动作和语言,随即持啤酒瓶将刘某戊头部砸伤。经宁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戊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唐建红赔偿了刘某戊的医疗费用及其他损失费用,取得了刘某戊的谅解。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唐建红主动到宁乡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第二笔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及现实表现材料、到案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病历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唐某甲、颜某某、李某某、彭某某均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戊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建红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宁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建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建红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其具有如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唐建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被告人唐建红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部分犯罪事实,对如实供述的部分犯罪行为,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唐建红赔偿或者他人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4.被告人唐建红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唐建红判处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不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智勇
2020年6月22日
(本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唐建红现羁押在宁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鉴定人、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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