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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强盗窃、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唐强,绰号“胖子”、“强哥”,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宣汉县**镇**村**组**号,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镇**村**庄组**号**楼**号。因贩卖毒品罪,2017年12月1日被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4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1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强涉嫌盗窃罪、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唐强伙同刘某甲(已决犯)、刘某乙(已决犯)在攀枝花市仁和区钒钛中路4号已停产的攀枝花**化工有限公司,将该公司厂房内一台变压器拆开并将该变压器里规格QYZ(圆形)铜芯线1150米、ZB(方形)铜芯线308米盗走后销赃3900元。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中心认定,被盗的QYZ(圆形)铜芯线价值3414.89元、ZB(方形)铜芯线价值2510.38元,共计价值5925.27元。

2、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唐强伙同刘某甲驾车至攀枝花市仁和区利钒路12号的**污水厂,将该厂在建工地电缆沟里的“明超”品牌、规格3*150、型号ZA-YJV228.7/15kv铜芯电缆线15米盗走后销赃2400元。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铜芯线价值4200元。

3、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唐强伙同刘某甲驾车至攀枝花市仁和区钒钛中路1号的四川省川投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高位水池旁,将该公司堆放的C型镀锌钢约1700公斤盗走后销赃3500余元。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镀锌钢价值3400元。

4、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1日期间,被告人唐强在得知刘某甲拟购买毒品冰毒便联系卖毒者购买毒品冰毒后,向刘某甲贩卖了200元或300元人民币的毒品冰毒共三次。其中,2020年1月1日,被告人唐强在得知刘某甲拟购买毒品冰毒便联系卖毒者在攀枝花市第三人民医院篮球场旁的路边向该卖毒者购买了300元的冰毒后,在攀枝花市仁和区宝灵街181号附1号东面人行道旁彩虹桥树下将冰毒卖给刘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侦查实验;鉴定文书及材料;前科材料;唐强的供述与辩解;万某某等人的陈述;刘某甲等人的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3525.2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强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唐强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被告人唐强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俊宏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唐强现被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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