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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彬、黄龙涛盗窃案)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一部刑诉〔2020〕473号

被告人唐彬,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22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9月2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黄龙涛,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22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乡**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3月8日刑满释放。

上述二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彬、黄龙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 02 0 年8 月5 日1 9 时3 0 分许, 被告人唐彬、黄龙涛,骑摩托车来到成都市锦江区椿树街754 号门口,采用由被告人唐彬撬锁、被告人黄龙涛骑车走的方法,盗窃被害人何某某停放的一辆“雅迪”牌电动两轮摩托车(经价格认定为人民币2480元)盗走。后销赃获人民币650元,赃款二人全部耗用。

2020年8月19日二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 被告人唐彬、黄龙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唐彬、黄龙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彬、黄龙涛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唐彬、黄龙涛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建议其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芳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唐彬、黄龙涛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天网监控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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