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唐彭军,男,1990年**月**日出生广西全州县,身份证号码450324199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全州县**乡**村**号,现住台山市**街道**路**号**房。2012年12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9年9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彭军涉嫌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唐彭军在其位于台山市**街道**路**号**房的住处容留曹某某、盛某某、王某某吸食毒品冰毒。2019年9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唐彭军在其位于台山市**镇**路**号**房的住处容留王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二、盗窃罪
2019年9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唐彭军伙同“八戒”、“小湖南”(另案处理)经共同密谋后去到台山市**镇**村,盗窃被害人陈某甲5块电动三轮车电池、被害人陈某乙4块电动三轮车电池、被害人范某某1块电动三轮车电池、被害人陈某丙4块电动三轮车电池、被害人叶某某4块电动三轮车电池、被害人郑某某4块电动三轮车电池、朱某某4块电动三轮车电池,共价值人民币3189元。
破案后,已追回赃物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唐彭军的供述。
2、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范某某、陈某丙、叶某某、郑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3、证人曹某某、盛某某、王某某、罗某某、丘某某的证言。
4、辨认笔录。
5、物证。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
8、相关书证。
9、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彭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彭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又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彭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彭军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彭军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唐彭军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唐彭军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绮红
2020年1月20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唐彭军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光盘七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7、台山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物品,请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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