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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德云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4〕237号

被告人唐德云,男,19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4199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永州市道县******组。2012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2月21日刑满释放。2013年12月4日因涉嫌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德云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21日,被告人唐德云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街**村**屋自编**社**号**房,采用撬门入户的方式盗得被害人黄某某的一台组装电脑后逃离现场。

2013年6月26日,被告人唐德云去到花都区**街**村**队一无名出租屋,以撬门入户的方式盗得被害人邓某某的一台海尔牌手提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50元)后逃离现场。

2013年12月4日13时许,被告人唐德云在花都区新华街云山大道49号一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材料及前科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林、邓某生的报案陈述;

3.现场勘查、检查笔录;

4.价格鉴定结论书、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德云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入户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德云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志刚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附:

1.被告人唐德云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2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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