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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志成敲诈勒索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19〕222号

被告人唐志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7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号。2016年12月12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志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8月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唐志成及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怀疑被害人王某某、夏某某、朱某某在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号赌场赌博出千为由,指使李某甲、李某乙、赖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持砍刀、铁水管去到上述赌场将上述3名被害人强行带至佛山市三水区**镇**桥西侧边基围处,随后,被告人唐志成及潘某某、李某甲等人通过殴打及持刀威胁的方式,向被害人朱某某、王某某、夏某某索要人民币5万元,后因发现被害人家人报警而未得逞。同日20时15分许,李某甲将被害人朱某某、王某某、夏某某送至派出所,其余人员则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朱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唐志成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辨认笔录;8.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志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他人勒索人民币5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志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唐志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蔡丽       

2019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唐志成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五册、光盘二张及证人名单;

3.移送手机,暂存于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南山派出所,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4.与本案分案处理的被告人潘某某、李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已以佛三检刑诉[2019]167号起诉书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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