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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忠坤招摇撞骗案)_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荣检刑诉〔2020〕Z323号 

  被告人唐忠坤,绰号“唐二娃”,男,1979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荣昌区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昌区******住重庆市荣昌区****栋。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2月13日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8月7日刑满释放。因吸食冰毒,于2020年6月19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4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日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忠坤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唐忠坤冒充检察院工作人员,与其冒充警察等角色的同伙通过电话和微信的方式联系被害人,谎称被害人可能涉嫌犯罪,要调查被害人的资金账户,在被害人相信后,唐忠坤等人又诱使被害人新办兴业银行卡,并将资金转入新办的银行卡内,后又骗取被害人兴业银行卡的卡号、密码、验证码等,从而骗走卡内资金。

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唐忠坤与其同伙采用上述方式骗取了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55989元。同月18日,唐忠坤与其同伙采用上述方式骗取了被害人石某某人民币115086元。

2020年6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唐忠坤在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七天连锁酒店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颜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唐忠坤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笔录;

6.手机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忠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忠坤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忠坤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忠坤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晓丽

检察官助理:谢杰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重庆市荣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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