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刑诉〔2019〕121号
被告人唐怀振,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58********,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乡**村**。被告人唐怀振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2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怀振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补充证据分别于2019年2月26日、4月25日退回补充调查,萧县监察委员会经补充调查后分别于2019年3月26日、5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萧县酒店乡丹楼行政村依据县国土局文件申报空心村治理项目,由国土部门确定治理范围和拆迁户数,酒店乡政府决定由被告人唐怀振负责实施拆迁工作。拆迁过程中,被告人唐怀振用其及其亲属名义虚报7户拆迁名单,骗取拆迁补偿款63.9万元,同时丹楼村原文化室拆迁补偿款11.645万元也被被告人唐怀振以个人名义领取。上述补偿款套取后,为了将空心村治理涉及的拆迁村民尽快安置,经时任**安某某同意建设丹楼新村,新村建设由被告人唐怀振负责,属于其个人行为,建设资金包括其通过虚报拆迁名单套取的75.545万元拆迁补偿款。新村建设后由被告人唐怀振向村民出售,自负盈亏。
被告人唐怀振于2019年12月3日经萧县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领款单、银行入账汇款业务凭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金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唐怀振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怀振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拆迁补偿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娜
2019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唐怀振现取保候审,住萧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
4.被告人唐怀振退赃款50万元,现保管于萧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