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唐恩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盈江县**乡**村**组,捕前住盈江县**街**号房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1日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年4月28日被释放;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9月12日被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1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恩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唐恩龙在盈江县**村**小组路口贩卖给刀某某2500元人民币毒品鸦片一次。当日23时许,刀某某拿到鸦片后在其位于盈江县旧城镇**村**组的家中被抓获,民警从其家院子内的沙堆里查获鸦片一包,经称量,净重357.09克。
2、2020年5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唐恩龙在盈江县旧城中学门口通过微信扫码收款方式贩卖给袁某某3200元人民币毒品鸦片一次。
3、2020年6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唐恩龙在盈江县旧城镇车站洪明公寓旁路边贩卖给雷某某3500元人民币毒品海洛因一次。当日22时许,雷某某拿到海洛因后在盈江县旧城镇东山村委会新抛山村民小组外的公路边被抓获,民警当场查获其扔在身旁公路边沙堆上的海洛因一盒,经称量,净重10.77克。
2020年6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唐恩龙在盈江县旧城镇下拉相防洪站江堤被抓获,民警当场查获唐恩龙驾驶的车牌为云******的摩托车一辆,并从唐恩龙身上钱包内查获9700元人民币,从其身穿裤子的裤包内查获83元人民币及触屏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恩龙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鸦片、海洛因数量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恩龙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天敏
检察官助理:王丽萍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恩龙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十三张。
3.有关涉案款物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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