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唐成奎,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6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成奎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并依法办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12月间,被告人唐成奎向被害人购买牛仔裤业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编造虚假事实,采取支付小部分货款、拖欠大部分货款的方式,以低价处理获利,先后骗取被害人胡某某牛仔裤货款23万余元、骗取被害人黄某某牛仔裤货款7.9万余元、骗取被害人王某甲、唐某甲牛仔裤货款18万余元。
2018年9月10日,被告人唐成奎在东莞市樟木头镇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资料、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查询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胡某某、黄某某、王某甲、唐某甲的陈述;
3.证人赵某某、苟某某、李某某、王某乙、任某某、陈某某、
唐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唐成奎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成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群胜
附:
1.被告人唐成奎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
2.本案卷宗材料六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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