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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成德盗窃案)_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辰检公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唐成德,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223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辰溪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辰溪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9日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8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成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唐成德先后三次到辰溪县老法院南侧新天纬科技门口以及明德小学西侧人行道,利用火钳、铁棍、剪刀等工具撬开刘某某和娄某某经营的自助无人售货机,盗走售货机内的香烟。经认定:被盗香烟价值为4333.92元。具体如下:

1、2020年2月5日晚23时许,被告人唐成德到辰溪县明德小学西侧人行道,利用剪刀将该处摆放的无人售货机撬开,盗得10包精白沙香烟、10包硬壳黄芙蓉王香烟、10包硬壳蓝色芙蓉王香烟、10包硬壳中华香烟、10包和气生财香烟、14包和天下香烟。

2、2020年2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唐成德到辰溪县老法院南侧新天纬科技门口,利用火钳将该处摆放的无人售货机撬开,后盗得12包和天下香烟、8包硬壳中华香烟、7包和气生财香烟、9包硬壳蓝芙蓉王香烟、8包硬壳黄芙蓉王香烟。

3、2020年2月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唐成德到辰溪县老法院南侧新天纬科技门口,利用铁棍将该处摆放的无人售货机撬开,盗得14包精白沙香烟、10包硬壳黄芙蓉王香烟、3包和气生财香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证人谭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娄某某、刘某某和的陈述;

被告人唐成德的供述与辩解;

勘验、辨认笔录;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成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成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成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成德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其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唐成德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米久林

                                检察官助理:江婷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成德现羁押于辰溪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案卷2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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