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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才华盗窃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公诉刑诉〔2018〕1062号

被告人唐才华,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30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江西省永新县**乡**村**组**号,在厦门市暂住同安区**里**号**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4日被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2009年1月9日刑满释放;曾因盗窃,于2010年5月7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14日被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3年6月20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7日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5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才华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唐才华到被害人庄某某位于厦门市集美区**路**号**栋**室的住处,徒手拉门欲进屋内实施盗窃时,被被害人庄某某发现后逃离现场。

2、2018年6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唐才华到被害人吴某某位于厦门市集美区**路**号**室的住处内,盗走被害人吴某某放在房间床上的一台红色“海尔”牌笔记本电脑以及一个黑色双肩包。

2018年7月5日14时许,被告人唐才华在其暂住处被民警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唐才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庄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2.被告人唐才华的供述和辩解;

3.厦门市集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4.被告人唐才华、被害人庄某某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搜查笔录;

5.现场监控视频光盘、光盘制作说明;

6.公安机关调取、出具的人员基础信息、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前科信息表、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才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才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才华到被害人庄某某的住处欲行窃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对该部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才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顺彬

检  察  员:黄陈炬

2018年10月12

附:

1.被告人唐才华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3.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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