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唐承扣,男,196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60********,汉族,文盲,无业,住宝应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唐承扣曾因犯盗窃罪,于1983年10月8日被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1月8日被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4日被建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9日被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盗窃,于2016年11月7日被建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宝应县公安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承扣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唐承扣在宝应县**镇境内,采用拉车门、顺手牵羊等方式实施盗窃11起,共窃得人民币3600元、电动三轮车电瓶、南京牌香烟等物,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8206.84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5年8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唐承扣至宝应县**镇**村**组**号被害人唐某甲家中,窃得电视机1台。
2.2018年5、6月的一天,被告人唐承扣至宝应县**镇**村**组**号被害人徐某甲家中,窃得橱柜抽屉内的金锁片1块,赃物价值人民币1398.34元。
3.2019年4月6日晚上,被告人唐承扣至宝应县**镇**村**门口,窃得被害人唐某乙面包车内人民币100元、皮衣1件、中华牌香烟1包,赃物价值人民币215元。
4.2019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唐承扣至宝应县**镇**村**组**号被害人徐某乙家门口,窃得被害人徐某乙面包车内女士皮包1只,包内有人民币400元、居住证1张。
5.2019年6月3日,被告人唐承扣至宝应县**镇**村小广场处,窃得被害人邰某某面包车内袜子120双,赃物价值人民币360元。
6.2019年9月8日晚上,被告人唐承扣至宝应县**镇**村**组**号被害人张某某家窗外,窃得屋内皮包1只,包内有人民币200元、钻戒1枚、挂坠1个、身份证1张、驾驶证1本、行驶证1本,赃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
7.2020年3月20日晚上,被告人唐承扣至宝应县**镇**村**组**号刘某某家门口,窃得被害人刘某某面包车内皮衩1件,赃物价值人民币170元。
8.2020年3月23日晚上,被告人唐承扣至宝应县**镇**村**组**号被害人唐某丙家附近,窃得被害人唐某丙面包车内南京牌香烟5条、女士大衣1件,赃物价值人民币600元。
9.2020年4月2日晚上,被告人唐承扣至宝应县**镇**村**组**号被害人唐某丁家门口,窃得被害人唐某丁面包车内南京牌香烟半包、冰露牌矿泉水1瓶,赃物价值人民币7元。
10.2020年4月3日晚上,被告人唐承扣至宝应县**镇**村**组**号唐某戊家门口,窃得被害人唐某戊轿车内的女士挎包1只,包内有人民币2900元。
11.2020年6月7日晚上,被告人唐承扣至宝应县**镇**村**车棚处,窃得被害人徐某甲电动三轮车内的电瓶1组,赃物价值人民币456.5元。
被告人唐承扣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部分赃款赃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应县公安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徐某乙证言;
3.被害人徐某甲、唐某甲等人陈述;
4.被告人唐承扣供述和辩解;
5.宝应县价格认定局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承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承扣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承扣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浩
检察官助理:王冠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唐承扣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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