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9〕159号
被告人唐攀,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1199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系东莞**家具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礼荣,广东泽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攀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重大,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6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唐军军(已起诉)与被害人傅某某(男,殁年25岁,广西合浦县人)、郭某某均系本市**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塑胶厂)的员工。唐军军因郭某某追求其前女友而与郭某某发生矛盾,并扬言要教训郭某某。2018年5月17日,唐军军联系被告人唐攀请求帮忙,唐攀答应后与唐军军汇合。当天21时许,唐军军和唐攀一起到本市寮步镇泉塘村金松路38号**便利店买了一把水果刀,唐攀支付了购刀费用,之后二人在**塑胶厂门口等待郭某某下班。21时30分许,郭某某、傅某某下班后走出**塑胶厂门口,唐军军便上前找到郭某某,要求郭某某放弃追求其前女友,郭某某不同意,二人行至本市寮步镇缪边村**五金制品厂对面路段时发生打斗。期间,唐军军持水果刀捅刺郭某某的胸腹部、左肘部等部位数刀,傅某某见状上前帮忙,唐军军又持水果刀捅刺傅某某的左胸部一刀。事后,唐军军、唐攀逃离现场,唐攀通过微信转账200元给唐军军。郭某某和傅某某被捅后受伤倒地,后被送往医院抢救,傅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傅某某符合被锐器刺中左胸部致心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郭某某的损伤为重伤二级。
2019年1月15日9时许,被告人唐攀到东莞市公安局寮步分局泉塘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袁某某等证人的证言,户籍证明等书证,监控录像,被告人唐攀及同案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攀无视国法,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康泽洲
代理检察员:周海波
2019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唐攀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柒册(含检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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