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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敬超、刘璐等运输、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诉刑诉〔2019〕359号

被告人唐敬超,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9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组。2015年3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大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4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4月19日被大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邑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9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单元****号。2004年5月因犯被大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4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2011年9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6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4月19日被大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邑县看守所。

被告人郑安山,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9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4月19日被大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邑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杰,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9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4月18日被大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邑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成凯,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9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4月19日被大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邑县看守所。

被告人毕佳玉,女,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9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6月4日被大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某,女,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9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大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9月12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91986********,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4月19日被大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19年6月18日,成都市公安局以被告人唐敬超、刘璐、郑安山、陈杰、李成凯、毕佳玉、郑某某、王某某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8日移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6月20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唐敬超、刘璐、郑安山、陈杰、李成凯、王某某、毕佳玉、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9月12日退回大邑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大邑县公安局于2019年8月16日、10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7日14时许,8月8日14时许和17时许,8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唐敬超安排被告人李成凯4次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送到大邑县晋原镇红光小区四期外,贩卖给吸毒人员韩某某、魏某某,获得毒资人民币1200元。

2、2019年1月1日11时许,1月3日17时许,1月4日12时许,1月7日13时许,1月15日15时许,1月16日15时许,2月3日15时许,被告人唐敬超提供毒品、被告人郑某某收取毒资、被告人毕佳玉运送毒品,在大邑县人民医院体检大楼附近7次向吸毒人员龚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获得毒资人民币1860元。

3、2018年7、8月份的一天,2019年1月5日20时许,1月9日0时许,2月1日0时许,被告人唐敬超、郑某某伙同在大邑县晋原镇烟霞丽景小区外或大邑县人民医院体检大楼附近等地4次向吸毒人员龚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获得毒资人民币900元。

4、2019年2月21日12时许,2月22日23时许,2月23日11时许,2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唐敬超安排被告人毕佳玉4次将毒品甲基苯丙胺送到大邑县人民医院体检大楼附近、大邑县晋原镇平云小区等地,贩卖给吸毒人员龚某某,获得毒资人民币800元。

5、2018年10月27日至2019年3月7日,被告人唐敬超在大邑县晋原镇、新场镇等地,向王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1次,获得毒资人民币49650元。

6、2019年1月23日15时许,1月30日19时许,2月4日10时许、19时许、21时许,2月27日3时许,被告人刘璐在大邑县人民医院体检大楼等地6次向吸毒人员余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获得毒资人民币1700元。

7、2019年3月12日晚,被告人唐敬超、刘璐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安排被告人郑安山驾驶川A*****轿车,从大邑县晋原镇出发,搭载刘璐到都江堰市向他人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三袋(共计154.14克)运回大邑县晋原镇。当晚,公安民警在大邑县**********单元****号房内将唐敬超、刘璐挡获,现场查获上述毒品,另外查获刘璐持有的甲基苯丙胺24包(共计9.89克)及其他物品。

8、2018年11月7日13时许,11月12日16时许,11月18日21时许,11月27日2时许,12月5日21时许,12月14日21时许,12月15日15时许,12月24日1时许,12月26日3时许,2019年1月1日18时许,1月4日13时许,1月5日2时许,1月10日16时许,1月11日21时许,1月13日22时许,1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陈杰在大邑县晋原镇、苏家镇等地分别向吸毒人员廖某某、季某某、周某甲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6次,获得毒资人民币7000元。

9、2019年3月9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大邑县新场镇思安西路向吸毒人员周某乙、周某丙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获得毒资人民币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敬超、刘璐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安山运输毒品,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杰、郑某某、毕佳玉、李成凯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敬超、刘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建刚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唐敬超、刘璐、郑安山、陈杰、李成凯现被羁押于大邑县看守所,被告人毕佳玉、王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3.涉案物品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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