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唐文其,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住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10月2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1日被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文其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唐文其因欠下大量债务,便萌生抢劫动机,先后两次到威远县严陵镇东风路双鑫布艺装饰店踩点,准备了黑色约束带、水果刀,并设计了到达现场和逃跑的路线、换装逃跑躲避公安侦查的方案。2019年9月29日10时许,唐文其搭乘无牌三轮车窜至该布艺店内,向被害人缪某某谎称选购窗帘。在窗帘展示厅巷道内,唐文其趁缪某某背对时用右手手臂勒住缪某某的脖子,左手从挎包内抽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将缪某某右手砍伤,并对缪某某进行恐吓、威胁,抢得缪某某现金7800元,后用事先准备的约束带将缪某某的双手双脚捆绑后逃离现场。经鉴定,缪某某右手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文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学峰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唐文其现羁押于威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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