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唐文凯,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9197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街**小区**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街**里**号。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被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9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2016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文凯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12时许,被告人唐文凯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街同盛西区自由市场北侧马路边发现被害人常某某将牌照号为津F****5的银灰色马自达6轿车停放在路边,下车时将一个黑色手提包留在车内前排中央扶手上。唐文凯遂用随身携带的锥形强开锁工具将车门打开,将手提包内的8800元现金盗走。
案发后,被告人唐文凯被抓获归案,其家属向常某某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8800元,常某某对唐文凯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银行取款明细、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唐文凯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文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文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文凯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文凯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文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淑媛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文凯现被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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