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唐文帝,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85********,汉族,大专文化,住江苏省仪征市**小区**幢**室(户籍地:江苏省仪征市**圩**村**组**号),江苏**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扬州**医疗器械商贸有限公司股东。被告人唐文帝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决定刑事拘留(未实际羁押),2020年2月1日被该分局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文帝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文帝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1月25日全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关键期间,被告人唐文帝通过微信朋友圈获悉刘某某(另案处理)处有大量医用口罩供应,在未审核供货公司的合法资格、也明知供货公司无法提供载明医用口罩产品信息随货同行单的情况下,以每包人民币15元 (每包20只)的价格从刘某某处购进了假冒 “飘安”品牌一次性医用口罩25000包。后被告人唐文帝明知该一次性医用口罩系伪劣产品的情况下,仍以每包人民币17元的价格、总价款人民币34万元向扬州**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经营人王某某(另案处理)出售该口罩20000 包,随即由扬州**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通过旗下扬州10余家连锁药店对外出售。
案发后,扬州**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被责令召回及该公司旗下连锁店内的口罩10000余只被公安机关扣押,经江苏国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依法鉴定该涉案口罩系不符合YY/T0969-2013标准。
被告人唐文帝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唐文帝人民币5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唐文帝的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唐文帝的供述与辩解、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王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文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文帝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一次性医用口罩,销售金额人民币34万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唐文帝基本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文帝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袁洪中
附:
1.被告人唐文帝现被取保候审于江苏省仪征市**小区**幢**室,联系电话:1505077****;
2.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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