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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文林盗窃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Z473号 

被告人唐文林,男,1966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镇**村委会**村**号,现在海口无固定住所。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9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4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20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文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6时50分许,被告人唐文林在海口市龙华区西湖实验小学对面的冰激凌批发小卖铺门口处,看见被害人洪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雅迪电动车,乘四周无人,上前将该电动车盗走。得手后,唐文林将盗窃得来的电动车推至海口市龙华区东湖路段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处缴获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45元。破案后,被盗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报案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电动车登记信息、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洪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唐文林的供述;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文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文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74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文林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盗窃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盗财物已经归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对唐文林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健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唐文林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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